(15)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或竣工决算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8.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9.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10.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计划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和程序组织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使用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及时提出退货或索赔。大额固定资产购置,支付货款时应预留合同价5%-10%,为期一年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产品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计划财务处上报学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对于使用年限没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时间的固定资产,且通过升级改造、修缮能够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组织技术部门鉴定;

3.计划财务处组织资产评估和审核;

4.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计划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2.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九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计划财务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调拨、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5.财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给予报销的;

6.其它违犯有关法规应予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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