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最大限度地利用财力,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的需要,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偿服务收入和支出管理、各种代管资金管理、学校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坚持财力集中、适当下放支配权限的原则。
第六条 各系、部不得设立财务机构,不允许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权必须归院财务处。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根据学院发展设置财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要由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财务机构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稽核制度。
第九条 财务机构只能核算自身业务,不允许转借账号,套取资金。
第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上级单位)可以派人合同监交或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院财务处是全院会计核算单位和全体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部门。学院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做好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所有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钻研业务,认真执行并模范遵守国家及学院的各项财经纪律、财政制度,积极作好本职工作,为学院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编制提出的预算建议方案,应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性收费是学院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缓解学院教育事业费紧缺的关键,对事业性收费,必须加强统一管理。
学院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单位不经学院批准,不准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准隐瞒、截留、坐支、公款私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部门支出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预算执行,年度预算中未安排支出项目,不再追加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学院应对各部门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八条 因公借款要严格控制,杜绝因私借款及因公超规定借款,借款的审批程序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借款人在业务终结或出差返校10天内,办理清算报销手续,原则上一次清账,不得拖欠。凡超过10天又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暂停借款人所在部门的一切经费支出。
每项借款,必须一借一清,前借未清的,原则上不再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二十九条 公务支出应减少现金的使用,零星开支应使用公务卡,学院的一切现金收付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现金管理办法执行。财务部门现金库存量,要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
按照上级规定及学院的实际情况,同城结算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转账支票,凡不使用转账支票而使用公务卡或现金支付者,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凡使用现金10000元以上者,应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门。
第七章 资金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 严格各项资金审批手续,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学院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切块控制”、由分管财务院领导“一支笔”签字的财务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项支出应按预算安排有序进行,年度预算中的费用支出按照单位负责人、主管院级领导、分管财务院级领导逐级签批的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院应当加强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和学院内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接受上级及学院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陷匿、谎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